由 nettyu 發表於 週三 10月 22, 2008 9:29 am
法官判定一個人的罪
基本上會依據幾種要素
1.犯罪事實
2.事後的態度
您說您違規不超過3次,我想這是不正確的,在幾個月前您在二手版賣錄音筆,難道就沒有違反禁止一物一貼的規定??(入境隨俗,既然要來這裡買賣就該先了解這裡的規定,莫非你到國外殺了人之後可以跟法官說你不知道這裡是不可以殺人的??)
當您被懲處公佈後,您所發的言論,處出充滿了狡辯的意味,說您已經認錯,但是又偏偏再犯,既屬累犯,又是明知故犯,罪則加重,敝人認為Roger大的處置很合理
您有提出上訴,但我想Roger大法官已經駁回
這是我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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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ttyu 於 週三 10月 22, 2008 5:00 pm 編輯,總共編輯了 3 次。
"手把青秧插滿田 低頭便見水中天 心地清境方為道 退步原來是向前"
在相同的軌道中,我們有著不同的際遇...
來到AA才發現,會讓人醉的不是只有酒而已...心醉比酒醉更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