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一位律師致14名成大學生的公開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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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錄]一位律師致14名成大學生的公開信

文章RogerShih 發表於 週一 4月 16, 2001 6:14 pm

參考參考 :)


一位律師致14名成大學生的公開信

今天晚上有幾位你們當中深為法律問題迷惑的同學來找我,和他們分兩批談了一個晚上,實在同情你們的遭遇,也擔心你們要如何面對司法程序中這段不短的日子。夜裡一直輾轉難眠,決定寫這封信給你們打氣。

犯法當然是不對的,只不過這次事件是否真有觸犯著作權法,還有得好爭。我想或雪|有一些人因為覺得你們犯法了,就不願聲援你們;或覺得反正事不關己就冷眼旁觀。我之所以願意義務支援你們,是因 為我自己知道若這次事件在幾年前的台大校園發生,我可能也將面對相同的恐懼與無助。而且事實上這次事件若無法圓滿落幕,這種恐懼可能會蔓延到全台灣所有的大專院校。甚至到最後,只要你對哪位同 學不爽,就檢舉他電腦中有違法軟體或其他未授權之著作,司法機關就有的忙了。

以前在台大修賀德芬老師著作權法時就曾經產生如下之辯論:著作權之保護重要還是更方便更快速的文明發展重要?當時議論紛起,無法達成一致的共識。一方論點認為保護著作權才能鼓勵創作;他方則認 為過度保護的結果是:著作無法普及,經濟上的弱者無法享受文明的成果,妨礙文明的快速更新。雖說一片原版CD仍在學生的負擔之內,但學生的確是經濟上的弱者,若被要求全電腦中所有軟體都必須是經 合法授權之正版軟體,那使用電腦及網際網路對學生來說將是一件很奢侈的事,我想對台灣學子資訊知識的普及一定有深遠的影響。

再次強調我不是說使用非法軟體是一件對的事,我是說在這個非法軟體或未授權之各種著作充斥於學生甚至各行各業人的個人電腦中的時代,將這全部的錯誤由你們倒楣被捉到的14人來承擔,是非常不妥卻 又無可奈何的。因為有人檢舉,有人堅持要告,司法機關只好辦下去,你們也只好賠上正常的學生生活和他們耗下去。不管最後有罪無罪還是和解,你們已注定是輸家,因為賠下去的時間勞力金錢以及心理 壓力是要不回來的。不如轉換想法把它當作人生中奇特的經歷,認識一下台灣的司法運作情形,說不定引起你們攻讀法律系的念頭,但無論如何至少這件事讓你們提早了解社會的現實,包括捉到一點把柄就 窮追猛打藉此殺一警百的IFPI,包括一頭熱的新聞媒體最後可能毫不關心你們的審理經過及結果,包括同時要維護你們權益又要顧及校譽的校方如何處理這棘手的難題,包括支持你們的學生運動最後會不會被 有心人利用而變質。你們也不能怪IFPI,他們最近因為盜版問題不知道使合法業者少賺多少利潤,而去抓賣大補帖或盜版CD的又怕惹到流氓更是棘手,而好不容易有這個機會大肆宣傳一下順便逼學生不敢聽M P3而去買正版CD,他們大概可多賺不少錢。至於你們的學生生活、不在恐懼之下受教育的權利、或是會不會留下案底他們才不會在乎呢!但我還是勸你們要向他們公開道歉,因為若他們撤回告訴和你們達成和 解,這將是對你們最好的一種結局。但是你們要有心理準備,商人嘛,只顧及自己利益不管你們死活是很正常的,反正有很好的藉口,只不過是依法律來保障自己合法的權利
而已,那裡有啥不對,誰叫你們要犯法。

我可以體會你們的疑惑,為什麼若是違法卻那麼多人都可以下載?為什麼若是違法卻有那麼多人敢提供無合法授權的檔案供人下載?為什麼從沒聽說司法機關去抓過提供他人下載的網站?為何從沒聽人說過 這是違反著作權法的?美國不是只有提供他人下載的網站才有違法之虞嗎?抓下來自己欣賞有罪嗎?殊不知我國常是立法從嚴執法從寬(但有人告或有長官盯就不得不嚴),君不見網路上多少有犯罪之虞的事情發 生卻少見有司法機關介入,反正人力不足,專業可能也不足,法令也沒能跟上時代,就算抓到能否判罪也不知道,故除非有人追究,否則睜一之眼閉一隻眼粉飾太平就算了。在你們被抓之前沒人注意這事, 讓大家都幾乎誤以為下載MP3沒有違法,或既使可能違法也沒人會抓。沒想到這次在有人檢舉有人的情形下,讓你們成為第一批正式討論下載MP3是否侵犯著作權司法實務的白老鼠。至於我們的著作權法,87 年迫於美方壓力立的,立委諸公忙著各種讓人眼花撩亂的行為,怎可能對較新型態網路資訊科技的著作有適時修法而有明文規範?所以你們問我到底下載MP3自己欣賞是否違反著作權法重製罪,我只能告訴你 ,就對你有利的角度而言,可以主張這不屬騕菃@權法定義的「重製」,而即使被解釋為重製也可主張合理使用,若法官均不認同那就只好主張不知法律沒有違法意識爭取減免刑責了。所以若沒和IFPI達成和 解,就只好等法律來認定是否犯罪。那時候你只能禱告遇到一個有資訊網路知識的檢察官及法官,否則連MP3、下載、FTP站、網路芳鄰都要一一解釋,那就更難期望法官能了解網路現況作出符合時代需求的判 決了。至於美國的案例,要拿來被台灣判決引用,前提是法官要有資訊科技背景知識看的懂,否則可能還是在本國著作權法文字上打轉吧。另從刑法理論而言倒是也有一些可以主張的訴求點,雖然可能幼臚ㄓj ,包括刑法禁止對當事人不利的類推,所以在著作權法沒規定的新型態類似於重製的「下載」不應被認為重製;以及依據刑法可罰違法性的理論認為侵害行為及侵害結果均屬輕微而不處罰;或是依據期待可 能性的理論主張太方便取得,且已成為同學間每個人的慣行,實在無法期待不為違法行為(有點牽強);最後也可用刑法謙抑思想或最後手段性的基礎理念迴避用刑法來制裁這些反倫理性輕微的且可以用別 種法律(例如民法)
制裁的行為。

最後在這復活節的清晨,分享一個值得深思的聖經故事:有一天一些法利賽人捉住一位淫婦來刁難耶穌,故意問她說是否要依律法將她用石頭打死,耶穌先是低頭不語,最後說:「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 誰就可以先拿石頭打她。」眾人就一一離去,只剩耶穌和那婦人,耶穌最後說:「我也不定你的罪,去吧,從此不要再犯罪了。」在台灣有誰敢說他從小到大都沒違反過大大小小的法律呢?光就電腦來說好 了,又有多少人能說他的個人電腦中完全沒有非法軟體呢?尤其是經濟處於弱勢的學生!這是整個社會風氣的問題啊!只不過違法的事大多都沒被捉到罷了!那在主張權利的同時,不知IFPI是否能有一絲寬 恕的心?在你們願意公開正式道歉的同時,原諒你們並撤回告訴,我想那他們會得到更多的掌聲,同時也已達到宣傳打擊盜版的效果,更可名正言順的取締盜版的上游不法業者,並遏阻提供他人下載非經合 法授權音樂的網站,一舉數得,何樂而不為呢?又何必為了14個學生惹來學運的反彈聲浪?浪費司法資源不去打老虎卻去拍小蒼蠅?

同學們不要怕,雖然你們可能有些事情或陳u的作錯了,但我想還是會有些人願意聲援支持你們的。希望學校為你們安排的律師是有經驗、有著作權專長的律師。若是你們仍需要我的協助,我還是會盡力在 我的能力範圍內,義務免費提供協助(雖然我經驗不多也非專攻著作權)。

PS.本文著作權人同意不特定人轉載引用,但請勿任意修改

台南裘佩恩律師
於2001年復活節清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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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gerShi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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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mourning 發表於 週二 4月 17, 2001 12:26 am

我自己看了最近這個事件後的想法是
成大學生的爭執焦點真的有點模糊而且錯誤了
他們應該爭執的不是下載mp3自己使用是否有觸法
這一點就目前的著作權法規定來說雖然有所爭議
不過我想侵害著作權的可能性比較大
成大的學生應該就檢警單位的搜索扣押是否合法來做主要的爭執
這幾天看報紙看到了幾件事情可以做判斷
1.成大校方證實警察到場未出示搜索票
2.檢察官是在警方搜索時打開電腦發現裡面有MP3存在經過後一小時通知才到場
從上面可以發現這次的搜索有很大的問題存在
依照一般的搜索模式是警調發現有可疑事件必須要搜索嫌疑人之身體物件住宅或是其他處所時報請檢察官開搜索票後出示該人才可以搜索從第一點可以發現並沒有達成這個搜索程式
不過有例外而承辦檢察官也有說到的就是
緊急搜索和檢察官在場的搜索檢察官的說法是這次警察是基於急迫的情形而展開搜索而且檢察官也在場
但是可以質疑的地方還是存在的
第一我不知道搜索學生的宿舍有什麼急迫可言為何不先向檢察官請求開搜索票後再執行
難道學生比立法院還有本事嗎之前搜索立法院都要先開搜索票了結果讓人家把證據給毀滅了才進去搜
第二檢察官真的到場了嗎現場搜索的警察之前自己都承認是在搜索後發現MP3才通知檢察官到場的
這樣真正合法的檢察官到場搜索應該要從這時才起算
第三警察在無搜索票且檢察官未到場的情形下打開學生的電腦這可以說是嚴重侵害到個人隱私權的行為
每個人的電腦裡面或多或少都放了一些個人的東西
警察在無合法搜索票的情形下應該要得到所有人的同意才可以開啟這次明顯的是侵害學生隱私權無疑的(題外話開車騎車遇到警察臨檢時也是一樣警察都會請求你開啟後車箱或是置物箱你也可以不開啟這同樣是隱私權的保護不過你不開啟會發生怎樣的事情呢...我不知道想要知道的下次試試看我只能說不是每個警察都懂法律的:cool:)
其實學校宿舍應該也是一樣的不能說學生跟學校租宿舍學校有權同意警察進入學生自己的寢室內這就好像警察不能說房東同意就擅自進入房子內是一樣的(不過我沒住宿過不知道學校跟學生的契約間有沒有特別的約定)
mour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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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mourning 發表於 週二 4月 17, 2001 12:46 am

上面是我自己所學來得到的看法
我自己雖然學法但是也聽MP3(標準的知法犯法)
除了沒錢之外更重要的是我實在不認同有些唱片公司的做法往往整張專輯除主打的一兩首外其他歌完全不能聽
這種唱片充滿了整個唱片市場而且售價可以說是非常的不合理更糟糕的是錄音也不是很好
今天看報紙看到一位IFPI人員的說法
[這次成大事件學生以沒錢所以要聽MP3為理由是錯誤的使用者付費的道理學生應該要知道如果沒錢就不要享受....]
我看完後真是心中把他賣到臭頭使用者付費的道理我當然知道
但是如果使用者需要支付的是不合理的費用那使用者是否能要求生產者要給予和支付費用同等的商品呢
看看這兩年我家裡面買的cd大多是外國的而國內的有哪些呢不多蔡琴的機遇是一張周蕙的吳宗憲的也有
再來呢是一大堆的精選輯因為裡面剛好就是一張專輯裡面的主打聽cd還是比mp3方便所以我買了雖然買了但是我只能說國內唱片公司如果還是繼續把這種錄音水準的唱片拿出來賣還賣這麼高價
不出幾年唱片公司大概就沒辦法存活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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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Nicholas 發表於 週二 4月 17, 2001 6:09 pm

[這次成大事件學生以沒錢所以要聽MP3為理由是錯誤的使用者付費的道理學生應該要知道如果沒錢就不要享受....]

這句話講得太好了,我以後一定努力的去抓MP3來聽...再努力的COPY給親朋好友..
我就不信經過這次風波會有更多人買正版專輯,只會有更多學生聽MP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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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shiki 發表於 週三 4月 18, 2001 3:02 pm

『今天看報紙看到一位IFPI人員的說法
[這次成大事件學生以沒錢所以要聽MP3為理由是錯誤的使用者付費的道理學生應該要知道如果沒錢就不要享受....] 』


我贊成『沒錢就不要享受』。但接下來我想問IFPI的傢伙:為什麼一張只有主打能聽的唱片和每條歌都好聽的唱片,會賣同一種價錢?是不是應該由市場來決定?也沒見到賣不好的像美國被砍對折再對折的。你叫我花同樣的錢只買一條主打歌?這好像叫官逼民反吧!
違法的事,不一定是錯的事喔....小聲說。:b14:
我的偶像是國父...大聲的說。: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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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JCP 發表於 週四 4月 19, 2001 10:18 am

剛剛看到新聞,由行政院長下令查緝所有非法下載mp3的事情,真的是台灣怪譚,全世界第一個由政治力介入這種事情的,還是最高層級的行政機構,等於是國家政策了。真是令人啼笑皆非。
JC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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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RogerShih 發表於 週四 4月 19, 2001 10:41 am

我也看到了,這是自由經濟市場的一大笑話,常有人提供什麼產品價格應該由市場機制制衡,但是台灣的業界,特別是軟體,價格常常跟著國外跑,微軟的軟體價格有隨著時間或版本較舊就調低售價嗎?有因為Bug產生的問題負責嗎?沒有。

以商逼官的最大惡例,當然從這次的MP3事件中,也看的出來一般人智產權觀念的嚴重不足,但是這種以商逼官的例子,在此之後,大概會更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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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mourning 發表於 週四 4月 19, 2001 1:10 pm

如果手邊有今天(19)的中國時報的人可以打開後面的讀者投書那版看一位蕭雄淋老師的文章
這位老師就是當時我唸著作權時的上課老師也是國內著作權法的權威可以看看一些大出版社的版權頁
都可以看到他的名字
雖然當時沒有覺得他上課不好(標準的滿腹墨水卻不會表達的那種)不過事件發生後就一直在等他出來發表看法終於出現了各位去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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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Nicholas 發表於 週四 4月 19, 2001 7:02 pm

從中時電子報COPY來的....
這講的才是人話....才讓人心服口服...


單純下載MP3 違法嗎?
◎蕭雄淋


四月十一日,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在成奶j學宿舍進行搜索,引起輿論界廣泛的討論,其中有若干法律爭議問題,迄今未釐清,極容易引起外界的誤解,有加以澄清之必要。

依四月十七日報載,台南地檢署特偵組檢察官認為,學生從有問題的網頁上下載非法的重製物,而久存在電腦裡,因其下載的網頁本身就有問題,且不是暫存於記憶體,因此已違反重製罪嫌,殆無疑義。他並質疑,著作權法上的重製罪何以訂得如此嚴格?檢察官只是執法人員,學生對此有爭執或疑義,應去問立法院云云。如果該記者的報導理解檢察官的意思無誤,而檢察官依照此種認知去搜索的話,那成大學生宿舍被搜索可能就相當冤枉。

依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固然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如有違反,適用刑法第九十一條的擅自重製他人著作罪。然而著作權法制定的目的,是在促進國家的文化發展,期盼促進國家的文化發展,除了要保障著作人的著作權益之外,還須兼顧社會的公共利益。因此著作權法另有:「合理使用」(fair use)的規定。依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依此規定,學生用自己的電腦下載網站上的資料,只要是供個人非營利之目的,且在合理範圍,就非違法,不管是在合法的網站或非法的網站下載,也不管是暫存記憶體或久存硬碟。這也和著作權法的「第一次銷售理論」或「權利用盡原則」無關。因為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本來就是在排除原來違法的重製使其不違法。因此在違法的網站上下載資料,在硬碟上永久儲存,是違法的重製,但只要是下載人符合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最多只是單純的道德的瑕疵,還沒有到應受刑法非難的程度,尤其不值得大肆搜索。目前台灣的著作權人在各種討論會上,是在質疑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的規定太寬,致使權利人的收入大減,有損權益,今檢察官反而質疑著作權法訂得太嚴,真令人啼笑皆非。

著作的個人使用(private use )究竟立法政策如何訂定,各國不同。歐洲有一些國家是針對重製的機器或重製的空白媒介物上去收取一定的使用費,然後使個人的使用範圍擴張。日本針對數位化的錄音或錄影亦然。我國著作權法對個人的使用,只要符合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的要件就可以了。至於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的「合理範圍」要受到第六十五條的限制。一般而言,學生為自己學習研究目的而在網路上下載學術資料,有助於國家未來的學術文化發展,這是值得鼓勵的,縱使是極大量,只要沒有散布,無須擔心會有違法的問題。然而學生免費下載不合法的MP3音樂,純粹供個人欣賞用。只要下載量不大,不顯然超越一般使用人個人使用的程度,依著作權法可能亦不至於違法。

不過每一個人下載一些MP3音樂,可能導致著作權人CD的滯銷,著作權人的心其實在滴血。學生將自己的快樂建立在著作權人的痛苦上,不僅不值得鼓勵,而且還應受到道德上的非難。就如同單純的購買大補帖或說話不誠實,雖不犯法,但是卻有道德瑕疵一樣。今天我們質疑檢察官的誤解法律,同時也應呼籲學生應給予創作者良好的創作環境。畢竟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道德是刻在人們心中的法律。遵守法律只是可以使一個社會有秩序,遵守道德才可以使一個國家有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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