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一位律師致14名成大學生的公開信
發表於 : 週一 4月 16, 2001 6:1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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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律師致14名成大學生的公開信
今天晚上有幾位你們當中深為法律問題迷惑的同學來找我,和他們分兩批談了一個晚上,實在同情你們的遭遇,也擔心你們要如何面對司法程序中這段不短的日子。夜裡一直輾轉難眠,決定寫這封信給你們打氣。
犯法當然是不對的,只不過這次事件是否真有觸犯著作權法,還有得好爭。我想或雪|有一些人因為覺得你們犯法了,就不願聲援你們;或覺得反正事不關己就冷眼旁觀。我之所以願意義務支援你們,是因 為我自己知道若這次事件在幾年前的台大校園發生,我可能也將面對相同的恐懼與無助。而且事實上這次事件若無法圓滿落幕,這種恐懼可能會蔓延到全台灣所有的大專院校。甚至到最後,只要你對哪位同 學不爽,就檢舉他電腦中有違法軟體或其他未授權之著作,司法機關就有的忙了。
以前在台大修賀德芬老師著作權法時就曾經產生如下之辯論:著作權之保護重要還是更方便更快速的文明發展重要?當時議論紛起,無法達成一致的共識。一方論點認為保護著作權才能鼓勵創作;他方則認 為過度保護的結果是:著作無法普及,經濟上的弱者無法享受文明的成果,妨礙文明的快速更新。雖說一片原版CD仍在學生的負擔之內,但學生的確是經濟上的弱者,若被要求全電腦中所有軟體都必須是經 合法授權之正版軟體,那使用電腦及網際網路對學生來說將是一件很奢侈的事,我想對台灣學子資訊知識的普及一定有深遠的影響。
再次強調我不是說使用非法軟體是一件對的事,我是說在這個非法軟體或未授權之各種著作充斥於學生甚至各行各業人的個人電腦中的時代,將這全部的錯誤由你們倒楣被捉到的14人來承擔,是非常不妥卻 又無可奈何的。因為有人檢舉,有人堅持要告,司法機關只好辦下去,你們也只好賠上正常的學生生活和他們耗下去。不管最後有罪無罪還是和解,你們已注定是輸家,因為賠下去的時間勞力金錢以及心理 壓力是要不回來的。不如轉換想法把它當作人生中奇特的經歷,認識一下台灣的司法運作情形,說不定引起你們攻讀法律系的念頭,但無論如何至少這件事讓你們提早了解社會的現實,包括捉到一點把柄就 窮追猛打藉此殺一警百的IFPI,包括一頭熱的新聞媒體最後可能毫不關心你們的審理經過及結果,包括同時要維護你們權益又要顧及校譽的校方如何處理這棘手的難題,包括支持你們的學生運動最後會不會被 有心人利用而變質。你們也不能怪IFPI,他們最近因為盜版問題不知道使合法業者少賺多少利潤,而去抓賣大補帖或盜版CD的又怕惹到流氓更是棘手,而好不容易有這個機會大肆宣傳一下順便逼學生不敢聽M P3而去買正版CD,他們大概可多賺不少錢。至於你們的學生生活、不在恐懼之下受教育的權利、或是會不會留下案底他們才不會在乎呢!但我還是勸你們要向他們公開道歉,因為若他們撤回告訴和你們達成和 解,這將是對你們最好的一種結局。但是你們要有心理準備,商人嘛,只顧及自己利益不管你們死活是很正常的,反正有很好的藉口,只不過是依法律來保障自己合法的權利
而已,那裡有啥不對,誰叫你們要犯法。
我可以體會你們的疑惑,為什麼若是違法卻那麼多人都可以下載?為什麼若是違法卻有那麼多人敢提供無合法授權的檔案供人下載?為什麼從沒聽說司法機關去抓過提供他人下載的網站?為何從沒聽人說過 這是違反著作權法的?美國不是只有提供他人下載的網站才有違法之虞嗎?抓下來自己欣賞有罪嗎?殊不知我國常是立法從嚴執法從寬(但有人告或有長官盯就不得不嚴),君不見網路上多少有犯罪之虞的事情發 生卻少見有司法機關介入,反正人力不足,專業可能也不足,法令也沒能跟上時代,就算抓到能否判罪也不知道,故除非有人追究,否則睜一之眼閉一隻眼粉飾太平就算了。在你們被抓之前沒人注意這事, 讓大家都幾乎誤以為下載MP3沒有違法,或既使可能違法也沒人會抓。沒想到這次在有人檢舉有人的情形下,讓你們成為第一批正式討論下載MP3是否侵犯著作權司法實務的白老鼠。至於我們的著作權法,87 年迫於美方壓力立的,立委諸公忙著各種讓人眼花撩亂的行為,怎可能對較新型態網路資訊科技的著作有適時修法而有明文規範?所以你們問我到底下載MP3自己欣賞是否違反著作權法重製罪,我只能告訴你 ,就對你有利的角度而言,可以主張這不屬騕菃@權法定義的「重製」,而即使被解釋為重製也可主張合理使用,若法官均不認同那就只好主張不知法律沒有違法意識爭取減免刑責了。所以若沒和IFPI達成和 解,就只好等法律來認定是否犯罪。那時候你只能禱告遇到一個有資訊網路知識的檢察官及法官,否則連MP3、下載、FTP站、網路芳鄰都要一一解釋,那就更難期望法官能了解網路現況作出符合時代需求的判 決了。至於美國的案例,要拿來被台灣判決引用,前提是法官要有資訊科技背景知識看的懂,否則可能還是在本國著作權法文字上打轉吧。另從刑法理論而言倒是也有一些可以主張的訴求點,雖然可能幼臚ㄓj ,包括刑法禁止對當事人不利的類推,所以在著作權法沒規定的新型態類似於重製的「下載」不應被認為重製;以及依據刑法可罰違法性的理論認為侵害行為及侵害結果均屬輕微而不處罰;或是依據期待可 能性的理論主張太方便取得,且已成為同學間每個人的慣行,實在無法期待不為違法行為(有點牽強);最後也可用刑法謙抑思想或最後手段性的基礎理念迴避用刑法來制裁這些反倫理性輕微的且可以用別 種法律(例如民法)
制裁的行為。
最後在這復活節的清晨,分享一個值得深思的聖經故事:有一天一些法利賽人捉住一位淫婦來刁難耶穌,故意問她說是否要依律法將她用石頭打死,耶穌先是低頭不語,最後說:「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 誰就可以先拿石頭打她。」眾人就一一離去,只剩耶穌和那婦人,耶穌最後說:「我也不定你的罪,去吧,從此不要再犯罪了。」在台灣有誰敢說他從小到大都沒違反過大大小小的法律呢?光就電腦來說好 了,又有多少人能說他的個人電腦中完全沒有非法軟體呢?尤其是經濟處於弱勢的學生!這是整個社會風氣的問題啊!只不過違法的事大多都沒被捉到罷了!那在主張權利的同時,不知IFPI是否能有一絲寬 恕的心?在你們願意公開正式道歉的同時,原諒你們並撤回告訴,我想那他們會得到更多的掌聲,同時也已達到宣傳打擊盜版的效果,更可名正言順的取締盜版的上游不法業者,並遏阻提供他人下載非經合 法授權音樂的網站,一舉數得,何樂而不為呢?又何必為了14個學生惹來學運的反彈聲浪?浪費司法資源不去打老虎卻去拍小蒼蠅?
同學們不要怕,雖然你們可能有些事情或陳u的作錯了,但我想還是會有些人願意聲援支持你們的。希望學校為你們安排的律師是有經驗、有著作權專長的律師。若是你們仍需要我的協助,我還是會盡力在 我的能力範圍內,義務免費提供協助(雖然我經驗不多也非專攻著作權)。
PS.本文著作權人同意不特定人轉載引用,但請勿任意修改
台南裘佩恩律師
於2001年復活節清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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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世界的個人網站版工中,最遜、最窮的一個就素偶
一位律師致14名成大學生的公開信
今天晚上有幾位你們當中深為法律問題迷惑的同學來找我,和他們分兩批談了一個晚上,實在同情你們的遭遇,也擔心你們要如何面對司法程序中這段不短的日子。夜裡一直輾轉難眠,決定寫這封信給你們打氣。
犯法當然是不對的,只不過這次事件是否真有觸犯著作權法,還有得好爭。我想或雪|有一些人因為覺得你們犯法了,就不願聲援你們;或覺得反正事不關己就冷眼旁觀。我之所以願意義務支援你們,是因 為我自己知道若這次事件在幾年前的台大校園發生,我可能也將面對相同的恐懼與無助。而且事實上這次事件若無法圓滿落幕,這種恐懼可能會蔓延到全台灣所有的大專院校。甚至到最後,只要你對哪位同 學不爽,就檢舉他電腦中有違法軟體或其他未授權之著作,司法機關就有的忙了。
以前在台大修賀德芬老師著作權法時就曾經產生如下之辯論:著作權之保護重要還是更方便更快速的文明發展重要?當時議論紛起,無法達成一致的共識。一方論點認為保護著作權才能鼓勵創作;他方則認 為過度保護的結果是:著作無法普及,經濟上的弱者無法享受文明的成果,妨礙文明的快速更新。雖說一片原版CD仍在學生的負擔之內,但學生的確是經濟上的弱者,若被要求全電腦中所有軟體都必須是經 合法授權之正版軟體,那使用電腦及網際網路對學生來說將是一件很奢侈的事,我想對台灣學子資訊知識的普及一定有深遠的影響。
再次強調我不是說使用非法軟體是一件對的事,我是說在這個非法軟體或未授權之各種著作充斥於學生甚至各行各業人的個人電腦中的時代,將這全部的錯誤由你們倒楣被捉到的14人來承擔,是非常不妥卻 又無可奈何的。因為有人檢舉,有人堅持要告,司法機關只好辦下去,你們也只好賠上正常的學生生活和他們耗下去。不管最後有罪無罪還是和解,你們已注定是輸家,因為賠下去的時間勞力金錢以及心理 壓力是要不回來的。不如轉換想法把它當作人生中奇特的經歷,認識一下台灣的司法運作情形,說不定引起你們攻讀法律系的念頭,但無論如何至少這件事讓你們提早了解社會的現實,包括捉到一點把柄就 窮追猛打藉此殺一警百的IFPI,包括一頭熱的新聞媒體最後可能毫不關心你們的審理經過及結果,包括同時要維護你們權益又要顧及校譽的校方如何處理這棘手的難題,包括支持你們的學生運動最後會不會被 有心人利用而變質。你們也不能怪IFPI,他們最近因為盜版問題不知道使合法業者少賺多少利潤,而去抓賣大補帖或盜版CD的又怕惹到流氓更是棘手,而好不容易有這個機會大肆宣傳一下順便逼學生不敢聽M P3而去買正版CD,他們大概可多賺不少錢。至於你們的學生生活、不在恐懼之下受教育的權利、或是會不會留下案底他們才不會在乎呢!但我還是勸你們要向他們公開道歉,因為若他們撤回告訴和你們達成和 解,這將是對你們最好的一種結局。但是你們要有心理準備,商人嘛,只顧及自己利益不管你們死活是很正常的,反正有很好的藉口,只不過是依法律來保障自己合法的權利
而已,那裡有啥不對,誰叫你們要犯法。
我可以體會你們的疑惑,為什麼若是違法卻那麼多人都可以下載?為什麼若是違法卻有那麼多人敢提供無合法授權的檔案供人下載?為什麼從沒聽說司法機關去抓過提供他人下載的網站?為何從沒聽人說過 這是違反著作權法的?美國不是只有提供他人下載的網站才有違法之虞嗎?抓下來自己欣賞有罪嗎?殊不知我國常是立法從嚴執法從寬(但有人告或有長官盯就不得不嚴),君不見網路上多少有犯罪之虞的事情發 生卻少見有司法機關介入,反正人力不足,專業可能也不足,法令也沒能跟上時代,就算抓到能否判罪也不知道,故除非有人追究,否則睜一之眼閉一隻眼粉飾太平就算了。在你們被抓之前沒人注意這事, 讓大家都幾乎誤以為下載MP3沒有違法,或既使可能違法也沒人會抓。沒想到這次在有人檢舉有人的情形下,讓你們成為第一批正式討論下載MP3是否侵犯著作權司法實務的白老鼠。至於我們的著作權法,87 年迫於美方壓力立的,立委諸公忙著各種讓人眼花撩亂的行為,怎可能對較新型態網路資訊科技的著作有適時修法而有明文規範?所以你們問我到底下載MP3自己欣賞是否違反著作權法重製罪,我只能告訴你 ,就對你有利的角度而言,可以主張這不屬騕菃@權法定義的「重製」,而即使被解釋為重製也可主張合理使用,若法官均不認同那就只好主張不知法律沒有違法意識爭取減免刑責了。所以若沒和IFPI達成和 解,就只好等法律來認定是否犯罪。那時候你只能禱告遇到一個有資訊網路知識的檢察官及法官,否則連MP3、下載、FTP站、網路芳鄰都要一一解釋,那就更難期望法官能了解網路現況作出符合時代需求的判 決了。至於美國的案例,要拿來被台灣判決引用,前提是法官要有資訊科技背景知識看的懂,否則可能還是在本國著作權法文字上打轉吧。另從刑法理論而言倒是也有一些可以主張的訴求點,雖然可能幼臚ㄓj ,包括刑法禁止對當事人不利的類推,所以在著作權法沒規定的新型態類似於重製的「下載」不應被認為重製;以及依據刑法可罰違法性的理論認為侵害行為及侵害結果均屬輕微而不處罰;或是依據期待可 能性的理論主張太方便取得,且已成為同學間每個人的慣行,實在無法期待不為違法行為(有點牽強);最後也可用刑法謙抑思想或最後手段性的基礎理念迴避用刑法來制裁這些反倫理性輕微的且可以用別 種法律(例如民法)
制裁的行為。
最後在這復活節的清晨,分享一個值得深思的聖經故事:有一天一些法利賽人捉住一位淫婦來刁難耶穌,故意問她說是否要依律法將她用石頭打死,耶穌先是低頭不語,最後說:「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 誰就可以先拿石頭打她。」眾人就一一離去,只剩耶穌和那婦人,耶穌最後說:「我也不定你的罪,去吧,從此不要再犯罪了。」在台灣有誰敢說他從小到大都沒違反過大大小小的法律呢?光就電腦來說好 了,又有多少人能說他的個人電腦中完全沒有非法軟體呢?尤其是經濟處於弱勢的學生!這是整個社會風氣的問題啊!只不過違法的事大多都沒被捉到罷了!那在主張權利的同時,不知IFPI是否能有一絲寬 恕的心?在你們願意公開正式道歉的同時,原諒你們並撤回告訴,我想那他們會得到更多的掌聲,同時也已達到宣傳打擊盜版的效果,更可名正言順的取締盜版的上游不法業者,並遏阻提供他人下載非經合 法授權音樂的網站,一舉數得,何樂而不為呢?又何必為了14個學生惹來學運的反彈聲浪?浪費司法資源不去打老虎卻去拍小蒼蠅?
同學們不要怕,雖然你們可能有些事情或陳u的作錯了,但我想還是會有些人願意聲援支持你們的。希望學校為你們安排的律師是有經驗、有著作權專長的律師。若是你們仍需要我的協助,我還是會盡力在 我的能力範圍內,義務免費提供協助(雖然我經驗不多也非專攻著作權)。
PS.本文著作權人同意不特定人轉載引用,但請勿任意修改
台南裘佩恩律師
於2001年復活節清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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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世界的個人網站版工中,最遜、最窮的一個就素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