咬來咬去,真是 -.-#
發表於 : 週三 4月 25, 2001 1:13 am
比較收斂了,口氣沒那麼令人反感了,大概也是被灌怕了。
巧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明
本公司離職員工賴怡州先生於四月二十日晚間於PCDVD網站發表聲明,指稱其所創設之『超頻者天堂網站』被本公司所『騙佔』云云,該項聲明內容除有多處指控與事實不符外,更嚴重妨害本公司名譽,為澄明事實, 本公司特此為文聲明如下:
本公司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與賴怡州先生及其兄長簽訂契約,契約中明訂在本公司支付一筆極大之金額(高達數百萬元)後,賴怡州與其兄長即將二人當時經營之『超頻者天堂』網站讓與 給本公司。而本公司根據契約,於八十九元月一日支付高薪正式將賴怡州(以下簡稱賴氏)編制為本公司員工後,一直稟持著雙方簽署的契約內容和精神從事網路事業的經營與發展。
不料賴氏於八十九年十月起多次向本公司表示其兄弟二人擬於契約書約聘一年期間屆滿後停止與本公司續約,而希望能自立門戶經營自己的網站。更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突對本公司提出辭職要求,並要求 本公司將『超頻者天堂』網站免費返還予他兄弟二人,同時必須協助他二人建立新網站等等,當時本公司表示其二人怎可於取得高額之網站讓與權利金,並在享有高薪近一年後作出此種不合情理亦不合雙方契約規 定之要求?況雙方之約聘契約期間為一年,賴氏至少應依契約規定繼續工作至契約期間屆至為止。詎知,賴氏兄弟未經提出任何請假程序自此即不前來本公司上班、不參加每週例行之『超頻者天堂』網站營運 會議、不依約規定定期更新『超頻者天堂』網站之文章,經本公司屢次發出存證信函催促其履行契約,賴氏仍置之不理,由於努力無效,只好根據合法之程序將之解職,並要求其赴本公司辦理離職交接受續同 時返還本公司之筆記型電腦等公司財產,賴氏兄弟仍拒絕配合辦理,而惡意占有本公司之財產。今日卻在其他同業網站上看到有人以本公司前員工賴怡州的名義署名,表示其受騙、上當等事宜,本公司甚表遺憾。
賴氏於今年二月十三日曾委託律師發函予本公司,因其律師於審器L雙方之契約書及先前之合作意向書後,明知賴氏兄弟二人已在取得高額權利金後將『超頻者天堂』網站讓與給本公司,竟改口稱簽約的時候係 受到『詐騙』。本公司在此鄭重聲明,本公司與賴氏兄弟二人簽約時,全程都有執業律師在場見證,同時契約中亦對取得賴氏當時所管理之『超頻者天堂』網站之所有資料庫內容等相關事宜,都做明確規範 ,本公司亦為此支付賴氏與其兄長高額的資料買斷金,而在賴氏成為員工後也提供相當優渥之薪水及工作條件。此外,簽訂契約乃自發性之行為,且見證律師在雙方簽約前,亦先詢問過雙方對契約內容有無 任何疑問,賴氏當場向見證律師表示瞭解契約內容,並當場修改契約書之電子檔至賴氏滿意之後,才簽訂契約,本公司均絕無任何欺騙或搶奪之情形。況且,不論雙方所簽定之合作意向書或契約書,契約文字 都可清楚地看出是賴氏兄弟二人將超頻者天堂網站讓與給本公司,從未出現過賴氏聲明中所指稱之『授權』之文字,賴氏身為高級知識份子,對於淺白的契約文字絕對不可能有誤解或是無法了解,因此賴氏在 其聲明書中指摘本公司『騙佔』等語,顯然係惡意攻詰。
本公司對於賴氏於獲得高額權利金並享有本公司支付之高薪後,突然拒絕繼續於本公司工作感到遺憾;在本公司一再發函催告要求賴氏至少應前來本公司辦理離職手續並返還公司財產,而賴氏仍拒絕辦理, 本公司則是對賴氏惡意違約之行為感到詫異;在本公司委請律師將契約內容及雙方簽約之原委向賴氏之律師說明清楚後,賴氏竟採取濫行起訴甚至於網路之公眾媒體上以不實之指控妨害本公司名譽,本公司 則是感到憤怒與痛心。由於本公司與賴氏所簽署的契約為保密契約,依據契約規定,本公司無法在此將契約內容全文昭告社會大眾。不過本公司認為自始至終,絕無任何違反契約之事宜。請社會大眾明鑑。 勿讓台灣社會的正義與公理蕩然無存!
同時本公司在此宣示,賴氏於同業網站上刊登對本公司之一切不實指控,已對本公司造成誹謗之行為,本公司保留法律追訴權。同時,本公司對賴氏違反契約之行為,也將會正式透過法律途徑解決。
巧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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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世界的個人網站版工中,最遜、最窮的一個就素偶
巧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明
本公司離職員工賴怡州先生於四月二十日晚間於PCDVD網站發表聲明,指稱其所創設之『超頻者天堂網站』被本公司所『騙佔』云云,該項聲明內容除有多處指控與事實不符外,更嚴重妨害本公司名譽,為澄明事實, 本公司特此為文聲明如下:
本公司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與賴怡州先生及其兄長簽訂契約,契約中明訂在本公司支付一筆極大之金額(高達數百萬元)後,賴怡州與其兄長即將二人當時經營之『超頻者天堂』網站讓與 給本公司。而本公司根據契約,於八十九元月一日支付高薪正式將賴怡州(以下簡稱賴氏)編制為本公司員工後,一直稟持著雙方簽署的契約內容和精神從事網路事業的經營與發展。
不料賴氏於八十九年十月起多次向本公司表示其兄弟二人擬於契約書約聘一年期間屆滿後停止與本公司續約,而希望能自立門戶經營自己的網站。更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突對本公司提出辭職要求,並要求 本公司將『超頻者天堂』網站免費返還予他兄弟二人,同時必須協助他二人建立新網站等等,當時本公司表示其二人怎可於取得高額之網站讓與權利金,並在享有高薪近一年後作出此種不合情理亦不合雙方契約規 定之要求?況雙方之約聘契約期間為一年,賴氏至少應依契約規定繼續工作至契約期間屆至為止。詎知,賴氏兄弟未經提出任何請假程序自此即不前來本公司上班、不參加每週例行之『超頻者天堂』網站營運 會議、不依約規定定期更新『超頻者天堂』網站之文章,經本公司屢次發出存證信函催促其履行契約,賴氏仍置之不理,由於努力無效,只好根據合法之程序將之解職,並要求其赴本公司辦理離職交接受續同 時返還本公司之筆記型電腦等公司財產,賴氏兄弟仍拒絕配合辦理,而惡意占有本公司之財產。今日卻在其他同業網站上看到有人以本公司前員工賴怡州的名義署名,表示其受騙、上當等事宜,本公司甚表遺憾。
賴氏於今年二月十三日曾委託律師發函予本公司,因其律師於審器L雙方之契約書及先前之合作意向書後,明知賴氏兄弟二人已在取得高額權利金後將『超頻者天堂』網站讓與給本公司,竟改口稱簽約的時候係 受到『詐騙』。本公司在此鄭重聲明,本公司與賴氏兄弟二人簽約時,全程都有執業律師在場見證,同時契約中亦對取得賴氏當時所管理之『超頻者天堂』網站之所有資料庫內容等相關事宜,都做明確規範 ,本公司亦為此支付賴氏與其兄長高額的資料買斷金,而在賴氏成為員工後也提供相當優渥之薪水及工作條件。此外,簽訂契約乃自發性之行為,且見證律師在雙方簽約前,亦先詢問過雙方對契約內容有無 任何疑問,賴氏當場向見證律師表示瞭解契約內容,並當場修改契約書之電子檔至賴氏滿意之後,才簽訂契約,本公司均絕無任何欺騙或搶奪之情形。況且,不論雙方所簽定之合作意向書或契約書,契約文字 都可清楚地看出是賴氏兄弟二人將超頻者天堂網站讓與給本公司,從未出現過賴氏聲明中所指稱之『授權』之文字,賴氏身為高級知識份子,對於淺白的契約文字絕對不可能有誤解或是無法了解,因此賴氏在 其聲明書中指摘本公司『騙佔』等語,顯然係惡意攻詰。
本公司對於賴氏於獲得高額權利金並享有本公司支付之高薪後,突然拒絕繼續於本公司工作感到遺憾;在本公司一再發函催告要求賴氏至少應前來本公司辦理離職手續並返還公司財產,而賴氏仍拒絕辦理, 本公司則是對賴氏惡意違約之行為感到詫異;在本公司委請律師將契約內容及雙方簽約之原委向賴氏之律師說明清楚後,賴氏竟採取濫行起訴甚至於網路之公眾媒體上以不實之指控妨害本公司名譽,本公司 則是感到憤怒與痛心。由於本公司與賴氏所簽署的契約為保密契約,依據契約規定,本公司無法在此將契約內容全文昭告社會大眾。不過本公司認為自始至終,絕無任何違反契約之事宜。請社會大眾明鑑。 勿讓台灣社會的正義與公理蕩然無存!
同時本公司在此宣示,賴氏於同業網站上刊登對本公司之一切不實指控,已對本公司造成誹謗之行為,本公司保留法律追訴權。同時,本公司對賴氏違反契約之行為,也將會正式透過法律途徑解決。
巧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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