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 timchen1112 發表於 週二 10月 14, 2008 1:19 pm
由 疾風殘月 發表於 週二 10月 14, 2008 4:40 pm
由 skyboat 發表於 週二 10月 14, 2008 4:42 pm
由 an6550696 發表於 週二 10月 14, 2008 5:59 pm
由 信前 發表於 週二 10月 14, 2008 6:24 pm
由 Latte〃ㄚ布 發表於 週二 10月 14, 2008 8:37 pm
由 timchen1112 發表於 週三 10月 15, 2008 1:16 am
疾風殘月 寫:如果是聽耳機就不用了吧(耳機應該不是擴音設備 )不過這篇好像發在生活版比較恰當
由 k@rogers 發表於 週三 10月 15, 2008 3:44 am
由 timchen1112 發表於 週三 10月 15, 2008 11:4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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